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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中還有比道德倫理更複雜的事情 | ||
作者:Jim Smith, PCC 翻譯:張耀聰 校閱:毛豪寧
情境:某次的高階主管教練對話。客戶為已婚、男性、官拜公司部門最高長官,在維持了九個月的教練關係後,客戶表示他「今天想要用不同的方式來做教練對話」,客戶表示,他正遇到一個「時間管理問題」而感到令人難以置信的龐大壓力,他說他與一位男同事有染,希望將此做為本次教練的議題。 對此,對於曾經接受許多教練倫理訓練的我來說,我有一種「換我遇上這種狀況」的感受,我曾遇過這種狀況的人輕忽的帶過,但有更多數人會有多重考量,像是關於教練的方向或是潛在的利益衝突等,甚至考慮可能會遇到要終止教練關係的狀況…事情怎麼可能會是這樣? 雖然我們是從相同的倫理基礎上出發的,但我們卻各自擁有不同的核心價值觀、信仰系統以及生活經驗,再混合進文化與法律規範,就帶來了無限可能的結果。在本篇專欄當中,我要請你考慮以下三個變數間的交互作用。
教練必須重視道德規範 讓我們來看看倫理(Ethic)、道德(Morality)、以及合法性(Legality)在教練空間中的差別與重疊之處: 道德的定義是「能夠區分對與錯或是好與壞的行為的原則」,或者也可定義為「一種獨特的價值觀系統,尤其是指特定的個體或社會的價值觀系統」,例如,它會讓我們問:「我/我們相信什麼是對的/真的/好的?」對於這個問題,我的信念乃根植於我所受過的宗教訓練或個人生涯經驗。 合法性是「依從法律的程度或狀態」,也是一種社會的協議:我們立法規範了什麼,以及我們如何懲罰違法之徒? 有許多決定或行為是可能被A接受但卻被B拒絕的,而且這三種變數的定義還會隨著文化差異而有所變動,進而影響到某個行為被視為對還是錯的,例如:透過行賄來接近某些企業在某些地方是違法的,但在某些地方卻是通例。如果結果是有益的,可能會被視為合乎倫理,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卻也會被認為不符合道德標準。 與同事約會是完全合法也不違反道德標準的事情,但卻有可能違背某些企業的倫理政策標準。如果你跟你的上司或下屬約會,那也可能會觸法;如果你是跟有家室的人約會,那自然涉及到倫理與道德討論的範疇了。 相同的行為與不同的觀點 對於本文所提出的情境劇,根據ICF倫理守則,第三部第一節第四條:歧視行為的規定,若我與身為同性戀者的客戶終止教練關係,就是歧視行為,對嗎?但如果我從道德上就反對同性婚姻關係呢?我是否並沒有遇到利益衝突?根據第三部第一節第八條,或者第二節第十三條,若我繼續教練他,我是否還能保持公正客觀?而根據第四節第二十六條,我應負起什麼樣的責任?我是否該去處理這位客戶可能遇到的丟掉工作的「危險」?那關於他的婚姻呢?喪失信任呢?這些是誰的問題?是我的,還是客戶的? 當我發現自己處在這樣的情況下,我選擇專注在客戶及其所期望的結果:要如何更加平衡其個人行事曆,而可以讓他有更多的時間與他的愛人相處。在擔憂他的倫理以及其他安全議題(確保沒有其他潛在問題)之外,我也確認了有無法律問題存在。我習慣以我的價值觀體系做為審視這個世界的唯一方式,而道德敏感度能讓我持續下去,後來,我理解到客戶正困於他的性取向問題,而教練能提供給他的安全感,對他來說是極其珍貴的。 我並不會建議你在這種情況下該怎麼做才是「對」或「錯」的,而我喜愛這樣的地方在於:這種情況會挑戰我們對於倫理實踐的概念,衡量出我們的倫理概念是否完整與充分。在這條路上,我們將總是會發現新的狀況與挑戰,即使是身邊道德與法律透鏡看到的,還是會改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