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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社團法人國際教練聯盟台灣總會 組織章程

2008.02.15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2008.2 報經內政部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台 內社字第0970039458 號函准予備查。
2012.10.27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一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2015.11.6本章程經本會第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送會員大會議決。.
2015.12.5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一零四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2017.05.25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一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2017.10.21本章程經本會第五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送會員大會議決。
2017.11.4 本章程經本會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2018.08.22 本章程經本會第六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議修訂送會員大會議決。
2018.12.15 本章程經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2022.10.23 本章程經本會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國際教練聯盟(International Coach Federation, 以下簡稱ICF)台灣總會。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Coach Federation, Taiwan Chapter,簡稱ICFTaiwan」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成立宗旨:
探討教練服務的科學與藝術,鼓勵啟發性的討論,提倡追求卓越的精神,並宣揚教練服務對增進人類福祉的貢獻。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依據國際教練聯盟(ICF)制定之「專業倫理守則」與「專業認證制度」,促使會員以倫理規範自律,並提供專業而值得信賴的教練服務。
二、 舉辦各項相關教練技術相關活動,除宣揚教練服務的功能與效益、提升教練服務的能見度, 終而能協助社會大眾善用教練服務以增進個人之福祉。
三、 舉辦教育訓練、並提供各種溝通媒介,以提升會員的專業能力及團體凝聚力。
四、 提供論壇以提升會員的專業能力並促進會員間的互助。
五、 代表會員以及教練族群的共同利益而發聲。
六、 促進與其他有類似宗旨及目的之組織的合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成員分下列三種:
一、 會員
凡認同國際教練聯盟(ICF)及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繳納國際教練聯盟(ICF)常年會費後即具備會員資格。每年會期屆滿後,需繳納新年度之常年會費方能持續行使會員權益。
二、個人贊助會員(以下簡稱為個人會友):
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支持本會運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贊助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友。
三、團體贊助會員(以下簡稱為團體會友):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機構、組織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通過,並繳納贊助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友。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會友為贊助會員性質故無前項會員權利。

第九條
會員(含會友)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按期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
會員當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非會員,且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復會或復權,需提出申請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會員權益見本章程附表。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理監事選舉:
一、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三人、監事三人候補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2.1、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必須為當屆有效會員,且正式就任時不得兼任其他教練相關協會之理監事。
三、理監事選舉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集會票選,並當場公佈選舉結果,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提名常務理事一至二名為副理事長,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襄助會務。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現任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教練相關協會之理事、監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兼任其他教練相關協會之理事、監事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一、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二、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三、除選舉或罷免之外,可視需要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改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
四、為使本會議事程序順利進行,採用遠距視訊參與會議,視為理、監事成員或會員親自出席,並列入法定出席及表決人數計算。理監事會議開始前,由主席將上線出席人員一一唱名確認,或由出席人員於視訊會議聊天室回覆簽到訊息,作為出(列)席簽到。
五、採遠距視訊之會議,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將過程影音畫面留存,供理監事成員、會員或主管機關備查。
六、採用遠距視訊之理監事或會員欲進行發言,得同步透過遠距視訊設備,由本會議事人安排發言順序。
七、視訊會議之議案提付表決時,由主席查點確定議案贊成與反對人數,再行宣告通過或否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監事於任期內應出席理監事會議達二分之一。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或於任期內出席理監事會議未達二分之一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一、入會費:無需繳納。
二、常年會費:
會員每年應繳納國際教練聯盟(ICF)總部之常年會費,該總會依照歸屬臺灣會員所繳常年費會之11.8%撥予本會(每人約美金29元),此金額將根據國際教練聯盟常年費金額調整彈性變動。
個人會友常年費每年新台幣 2,000元。
團體會友常年費每年新台幣 10,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前項各式文件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